日前,省发改委发出通知,决定自2011年9月1日用电量起,对单位产品(工序)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用能的9家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
据了解,这9家企业是2011年全省节能监察机构对重点用能企业进行专项节能监察中查出的单位产品(工序)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用能企业,分别是高邑县三星陶瓷厂、大唐保定华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承德永和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承德路川水泥有限公司、唐山赛德热电有限公司、临城县水泥二厂、南宫市双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远盛钢铁有限公司、邯郸市大桥水泥有限公司。其中,对超过能耗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远盛钢铁有限公司,超过部分电量在国家规定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3元;对超过限额标准但未达到一倍的8家企业,超过部分电量在国家规定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1元。
省发改委要求供电企业要根据超限额标准用能企业每月用电量和这次公布的单位产品(工序)能耗超限额率,以及相应的加价标准,在对企业结算电费时一并征收,并负责追缴2011年9月份以来应征收的惩罚性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