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出台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调控政策至2011年12月31日止
日前,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合理引导住房需求等做出新规。《通知》中规定,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含)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内五区、高新区范围内购房。本通知自2011年2月19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今年推出5200套廉租住房
《通知》做出8条规定,旨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稳定住房价格,促进石家庄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规定,将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十二五”期间全市计划建设、收购各类保障性住房10万套。2011年通过新建、配建等方式筹集各类保障性住房2.97万套。其中廉租住房5200套,力争累计筹集廉租住房1.8万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达到应保障户数的50%以上,基本解决2.6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实现应保尽保。
同时,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用地,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1年以上罚款。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购房不足5年转让全额征营业税
《通知》要求,严格执行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要认真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的政策。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通过信贷政策杠杆,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
同时,石家庄市将建立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约谈问责机制。对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县(市)、区进行约谈。对不能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市政府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明确停购第三套住房
《通知》规定,自通知发布次日起,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本市1年(含)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含)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内五区、高新区范围内购房。购买住房前,购房人需持有效证件到市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对其是否符合购房资格进行核实。符合购房条件的,购房人持市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出具的证明办理购房相关手续。《通知》要求,各级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信息公开和市场监测,健全房地产信息公开机制,稳定市场预期,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要及时公开披露已批准的销售信息、可售楼盘及房源信息、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发布市场调控和相关统计信息,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