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出台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让阶段性住房困难的“夹心层”群体看到了希望。昨天(9月8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曲俊义接受本报记者专访,并对《实施意见》进行了详细解读。
■关注点:房子什么样?
单套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
曲俊义说,公租房主要性性仍然是“保基本”,就是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在居住方面最基本的需求。
据介绍,公租房标准,首先是要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保证工程质量。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其他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参照以上标准,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另外,所提供的公租房均具备基本居住条件,不允许进行二次装修。
曲俊义说,各地要综合考虑使用功能、居住人口等要素,合理确定套型比例以及具体保障标准。
■关注点:房子建在哪儿?
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捷处及各类园区
公租房是否会建在远离城市中心区的地方?曲俊义说,按照省里要求,建设项目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捷、公共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并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特别是鼓励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城中村改造以及其他保障性住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曲俊义说,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各类园区,市、县(市)政府要统筹规划,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一批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内就业人员出租。用工量较大的企业要积极自建公共租赁住房。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用于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职工租住。
■关注点:租金贵不贵?
明显低于当地市场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如何?曲俊义说,《实施意见》特别明确指出,“按照明显低于当地市场租金一定比例的标准,由市、县(市)政府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的租金水平、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维修管理成本及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此外,各地要根据供应对象住房支付能力的差异性,分类制定租金标准。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补贴,保障面积不超过廉租住房保障标准,补贴标准参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进行核定。
■关注点:什么人可住?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准入条件由各地制定
据介绍,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准入管理,有严格的“准住”条件。按照《实施意见》,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要同时具备4个基本条件:具有申请地城镇常住户口;在申请地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家庭收入在申请地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以下;申请时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曲俊义说,各市、县(市)政府可根据上述基本条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准入标准。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准入条件由各地制定。准入标准应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
■关注点:能租住多久?
租房要签合同 一般为2至5年
不交房租者可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配租。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人(包括单身和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要按年度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进行复核。
曲俊义说,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要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担保责任及处罚措施。
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2至5年。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要退出住房。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承租人要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承租人拒不支付的,依合同约定处理,也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出租人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有关条款提前终止合同。
■关注点:承租人必须遵从哪些原则
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 不得进行二次装修
曲俊义指出,《实施意见》制定了严格的退出机制。公共租赁住房只限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限内居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另外,由于公租房均具备基本居住条件,承租人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及内部结构,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从事违法活动。
此外,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收入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要退出住房。经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年度复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要退出住房。拒不退出的,产权单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何防止骗租?曲俊义说,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经调查核实后,即取消其申请资格,解除租赁合同,责令其立即退还所租住房并补缴租金。其骗租行为将作为不良记录载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被责令退出或应当退出而不退出的,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处理。其违约或拒不退出行为将作为不良记录载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关注点:谁来筹集公租房?
政府组织 常住人口20万人以上的县城要建公租房
曲俊义说,建设公共租赁房的基本原则是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各地要科学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2010至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重点在各设区城市、县级市和县城常住人口20万人以上的县进行建设,其他县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建设。
房源主要是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组织筹集。主要通过政府投资建设、引进社会资金建设、企业自建、政府和企业收购或长期租赁闲置的存量住房筹集。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配套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以配建为主。
■关注点:建设资金从何而来?
政府要建立长期稳定资金筹集渠道
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从何而来?曲俊义说,市、县(市)政府要建立长期稳定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筹集渠道,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
资金筹集可参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渠道,省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各地给予资金支持。各市、县(市)政府要统筹考虑各类资金,其保障资金筹措渠道主要包括:市、县(市)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和地方债券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省级财政安排的以奖代补资金、中央补助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的3%、其他资金(包括社会捐赠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要把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实施意见》提出,各地要成立专门的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公司,承担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建立稳定的保障性住房融资和建设机制。
为吸引社会资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在保证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曲俊义说,建设公租房必须多渠道、多方式筹集资金和房源,以增强公共租赁住房发展的动力和活力。
■关注点:建设用地能否保证?
公共租赁住房建用地设将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
《实施意见》明确,为保证土地供应,各地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市、县(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的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关注点:有哪些税费优惠?
建设和运营收费减免及税收优惠
《实施意见》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及国家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此外,曲俊义说,凡是按照公共租赁房建设标准和规定的租金水平,向政府规定的对象出租的,都可以纳入政府公共租赁房规划和计划,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
■关注点:谁来监督此项工作?
实行省级督导
《实施意见》明确,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省级督促指导,市、县(市)具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监督。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管理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曲俊义说,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申请审核情况、配租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对各地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根据2010至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任务。每年年初对各市下达责任目标,年底进行检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