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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实施

来源:石家庄都市网 编辑:李想 2012年02月20日 11:15:21 打印

导读: 省商务厅有关人士介绍,国内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存在的规模小、回收率低、技术落后、二次污染严重等问题,在河北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为逐步解决上述问题,《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商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

     ■今后,城市居住区都得有废品回收站

  ■回收再生资源应当到商务和公安部门备案

  ■流动收废品者应持商务部门核发证件上岗

  居住区应提供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不能提供的,可设流动回收站。从事废品回收,不但要领取营业执照,还应到商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流动收废品时,不得在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和居民住宅区内高声唱收,干扰正常工作秩序或影响居民休息。

  以上是日前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下称《规定》)中的部分内容。

  昨日,记者从省商务厅获悉,该《规定》已于本月起实施。

  ■社区要有回收场地

  省商务厅有关人士介绍,国内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存在的规模小、回收率低、技术落后、二次污染严重等问题,在河北也不同程度地存在。

  为逐步解决上述问题,《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商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

  《规定》指出,新建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预留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已经建成的居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提供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不能提供的,可以设立流动回收站。

  ■经营者应领照备案

  省商务厅上述人士还表示,我省“部分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单位和人员经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也比较突出”。

  为此,《规定》明确,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领取营业执照,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部门的同级商务部门或商务部门委托的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除向商务部门备案外,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还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规定》要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收集、储存、运输、加工、处理再生资源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污染防治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随意焚烧废弃物,不得污染环境。

  ■收废品时不得扰民

  《规定》要求,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从事流动回收业务时,不得在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和居民住宅区内高声唱收、噪声扰民。

  “这主要是针对之前有回收再生资源的经营者,经常高声叫唱,影响居民休息而作的明确要求。”省商务厅相关负责人昨日接受采访时介绍。

  记者还了解到,按照《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流动回收再生资源的人员,应当到当地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登记并持商务部门核发的证件上岗。同时,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则应当如实登记流动回收人员基本情况,应当为登记的流动回收人员提供统一的回收标识,并为回收车辆统一编号,且向所在地公安机关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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