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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

来源:河北日报 编辑:任瑞东 2011年06月16日 08:56:17 打印

导读: 价格指数连续3个月涨幅达到或超过3%时启动 保障对象主要包括省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物价上涨对一些特殊群体生活产生影响怎么办?近日,我省出台《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当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下同)连续3个月涨幅达到或超过3%时,启动临时价格补贴和城乡低保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联动保障机制。此机制有效期为5年。

  启动条件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为依据

  保障对象主要包括省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启动条件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为依据,确定联动机制启动和中止的临界条件。

  据省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在我省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完成前,暂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为依据。

  按照要求,临时价格补贴发放标准,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照当地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照当地同期月均农村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补贴标准要保证不低于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实际影响。具体补贴标准以当地月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为依据,每人每月补贴额=当地现行低保标准×当地月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补贴时限为联动机制启动当月,向补贴对象一次性补发前3个月的临时价格补贴。启动后,补贴标准按月发放。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连续两个月回落至临界条件以下时,停止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发放临时价格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城乡低保标准、失业保险金调整标准

  意见同时规定,连续发放临时价格补贴满6个月时,或者当年未采取临时价格补贴措施,但年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累计涨幅超过3%时,按规定程序分别启动联动机制,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自提高低保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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