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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炭期货:“大合约”出炉

来源:上海金融报 编辑:陈婷 2011年04月01日 08:21:40 打印

  日前,大商所焦炭期货合约和规则征求意见稿出炉。从合约设计来看,大商所主推焦炭合约的“大品种”概念,尽可能考虑到品种推出后市场的接受度,以满足期货、现货市场的双重要求。

  力争贴合产业要求大商所品种部负责人表示,交易所是从服务现货和产业的角度,以大品种思路设计选择交易品种、设计焦炭期货合约的,“焦炭按用途通常可以分为冶金焦、气化焦和电石用焦等,其中主要用于高炉炼铁的冶金焦占我国焦炭总量的90%以上,因此,我们选择焦炭中的冶金焦作为合约标的。”该负责人表示。

  在交割质量标准方面,交易所参照冶金焦炭国家标准GB/T1996-2003设计了期货交割质量指标体系,包括10项指标,分别为:灰分、硫分、挥发分、抗碎强度、耐磨强度、反应性、反应后强度、粒度、焦末含量和水分,其中水分作为扣重指标,不设强制性的技术指标要求。

  根据现货市场实际情况,交易所对国标的各项指标数值做了相应调整,把符合主流的、代表未来发展趋势的高炉需求的焦炭设置为标准品,鉴于产业政策及目前小高炉市场的产能状况,将这部分小高炉所需求的焦炭设置替代品并设置贴水,使指标体系比较清晰,同时也使期货价格指导意义更强。

  在交割制度上,交易所从遵循现货贸易习惯、降低交割成本、防范交割风险三个方面出发,设计了交割细则、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标准仓单管理办法。根据焦炭特点,设计了厂库和港口仓库并行交割的制度,鼓励非标准仓单开展期转现交割,引入第三方质检机构进行仲裁,优化仓单流程,按照标准水分折算计重等。

  在交割地选择上,考虑焦炭品种点对点贸易方式、物流流向及流量、区域内价格特征等因素,在华北等焦炭贸易活跃地区选择河北、山东、天津、江苏等地作为基准交割地,山西作为焦炭期货非基准交割地,相对基准交割地贴水200元/吨。

  严格控制交易风险涨跌停板和保证金制度是期货市场最重要的风险控制手段,这两项制度的科学设计是期货市场平稳运行的关键。

  从现货价格波动情况及借鉴相关品种经验出发,大商所将焦炭期货的涨跌停板和保证金比例分别设定为4%和5%。一方面,从焦炭现货价格波动情况看,价格代表性较强的华北地区2008年至2009年前三季的地区焦炭现货价格,日涨跌幅度超过4%的仅占1.7%,涨跌幅度低于4%的约占98.3%,由此,将焦炭合约的涨跌停板设定为4%,保证金水平设置为5%,可以覆盖大多数情况下焦炭价格的波动;另一方面,考虑到相关指标既要能够防范市场风险、保证市场安全运行,又必须考虑现货企业套保成本及投资者积极性,增强市场的流动性,及现有品种相关水平,由此设置了焦炭合约涨跌停板和保证金水平。

  在合约月份上,全年各月均设置了焦炭的合约月份。焦炭作为大宗工业品,无论对于上游煤矿还是下游钢厂,其生产和消费都是长年稳定的,不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特征。同时,由于焦炭与钢铁价格具有相关性,两大品种的套利交易是需要考虑的,因此在全年各月均设置了焦炭的合约月份。

  交易单位也是市场较为关注的合约内容之一。根据焦炭现货贸易规模、期货市场投资者的资金实力和交易习惯等,交易所设置了100吨/手的交易单位。与现有的农产品和工业品不同,焦炭的市场规模巨大,2010年产量约为3.8亿吨,价值约7000亿元,远远超过大商所现有品种,现货企业生产规模也较大。另外,随着期货市场的发展壮大,一大批实力比较雄厚的投资者开始关注并进入到商品期货市场中,因此较小的合约规模不适应焦炭这一品种,所以交易所把交易单位设置为100吨/手。同时考虑到焦炭生产、消费和流通规模大致为1000吨的整数倍,为便于仓储管理和交割,将交割单位设为1000吨。

  在合约最小变动价位方面,根据价格波动情况及交易习惯,将最小变动价位定为1元/吨,这一设计可避免因买卖价差间距太小、无效报价过多而降低了交易效率,或因间距太大而大幅降低合约的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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