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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楼市限购令,开发商、购房者“见招拆招”

来源:河北新闻网 编辑:陈婷 2011年03月02日 09:06:21 打印

  2011年之初,根据国务院要求各地在2月中旬之前出台住房限购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少城市的限购令也尘埃落地。如今,限购令的颁布也已经有一段时间,近期各地均出现不少开发商、限购者,开始用各种手段规避限购令,真可谓是“见招拆招”。

  石家庄

  开发商和经纪公司:只签购房合同,搁置房产证办理日期

  近日,从石家庄某楼盘了解到,针对被限制购房的外地人,开发商建议购房者可以先签订购房合同,由于房子本身就是期房,所以选择搁置房产证的办理日期,等到限购期限后在办理房产证。至于银行贷款,可选用农村信用社等小银行来办理,这样可规避外地人要提供一年纳税证明的条件,毕竟,小银行的政策相对要宽松些。

  购房者:先迁户口再购房

  最近,石家庄市再次降低了落户门槛,只要在市区或县(市)城区连续缴纳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就可落户。对于被限购的购房者,大部分选择办理户口变迁,成为石家庄人,获得购房资格。

  

 

  资料图片

  上海:房产证“去名”或“借名买房”

  在上海,为了规避“被限购”的处境,不少人选择在原有的房产证上“去名字”的做法,或采取借名下有购房指标的亲属或朋友之名购房。

  业内提醒:“见招拆招”需谨慎

  针对以上规避限购令政策的措施,我们采访了河北恒佳律师事务所路智广律师,他从专业角度为我们分析了规避政策所存在的隐患。

  对于为了购房而“假结婚”、“假离婚”的人,路律师说这是用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法律规定婚后房产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的房产,“假结婚”后购房再离婚时,若结婚双方协商不好将会面临财产分割,家庭不和等纠纷,会面临哑巴吃黄连的处境。而对于开发商和经纪公司提供的假纳税证明,陆律师说,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会受相关部门的处罚。

  另外,针对先签购房合同,日后再过户的行为,路律师提醒购房者,这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是有期限的,房产证的办理也是有期限规定的,如果只是先签订购房合同,以后再过户,这就等于授权开发商违约,日后并不能够完全保证房产就能归购房者拥有,会出现产权证归谁的隐患。

  房产证“去名”需要采用“买卖”或“赠予”的正规的方式进行,而这样方式的房产交易是需要缴纳一部分个税额,这反而会增加买房的成本,实际是不划算的做法。而且“借名买房”交易人私下的协议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双方有人撕毁协议,就会为另一方日后再买房留下隐患,造成经济上的不可协调的纠纷。

  面对歪招横出的楼市,路律师再次提醒购房者:不要为了够得一套房而钻空子,这样不仅不会得到房子,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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