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金融是指服务于旨在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活动,主要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资、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以及相关的担保、咨询服务等金融中介活动,其核心是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资。
从世界范围看,低碳经济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复苏的战略增长点,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成为解决气候变化与经济发展矛盾的最优方案。就河北而言,高投入、高耗能、低产出的传统经济增长方式严重制约着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给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河北要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发展低碳经济;发展低碳经济,金融服务必须先行。因而,从这一意义上讲,碳金融应成为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推动力。
我省碳金融发展现状及问题
(一)我省碳金融发展现状
1、碳金融产品。(1)绿色信贷。为推动各项节能环保政策措施的有效实施,2009年6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银监局和省环保厅联合制定了《河北省绿色信贷政策效果评价办法(试行)》。省内各银行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意识不断提高,对节能环保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也在逐步加大,商业银行普遍推行环保政策一票否决制。(2)绿色保险。2009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将绿色保险写进了有关条款。这是目前全国较先进、全面的关于绿色保险的地方性法规。2010年我省开展了绿色保险试点,力争到2011年基本建立覆盖全省各行各业的绿色保险制度。
2、碳金融制度建设。2007年,“双三十”工程对节能减排目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也提出了严格的目标考核方案和碳金融制度支持安排。省环保厅、省银监局联合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制定了《河北省绿色信贷政策效果评价办法》,同时与信贷机构签署《绿色金融宣言》,对减排不达标的坚决不予放贷。省内大部分银行对碳金融持积极态度,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措施,对高能耗、高污染行业的信贷严格把关,严格审批,严控资金流入“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金融机构还与国外机构合作,积极研发清洁能源、节能减排等绿色信贷项目,进行金融创新。
(二)我省碳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碳金融制度不完善,政策引导作用有限。碳金融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地方政府对其认识理解不够深刻,不愿通过排污交易出售“发展指标”。同时,在操作层面上还缺乏碳金融发展所需要的财税、环保、金融监管等配套政策措施的支持。
2、企业认识不足,对碳金融的运行机理不明了。省内许多企业包括一些商业银行等还没有认识到碳金融所蕴藏的巨大商机,众多金融机构对碳金融的交易规则、项目开发审批、操作模式、风险管理等还不熟悉。
3、绿色信贷等碳金融产品开发力度不够。绿色信贷在省内银行信贷总量中占比甚微,与国内其他省份相比较,我省金融机构在碳金融产品开发方面力度较小,低碳企业资金缺口问题突出,碳金融产品有待进一步开发创新。
4、碳金融业务风险较大。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所涉及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碳交易中介、CDM(清洁发展机制)特有风险及法律风险等,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碳金融的发展,亟须建立和完善碳金融风险管理措施及机制。
大力发展碳金融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碳金融产品开发力度,重点发展以下产品。1、碳排放权抵押、按揭贷款。省内金融机构可对CDM项目采用碳排放权抵押贷款,以解决企业流动资金缺口和担保难问题。银行还可以效仿房屋按揭贷款模式,推出碳排放权按揭贷款产品,用于解决企业在贷款到期后一次性还款难的问题。2、碳保理。省内银行业、保险业应抓住机遇,开拓创新,推出碳保理业务,解决融资难问题。3、碳基金。通过商业银行开发并销售碳基金理财产品可以将客户闲散的资金聚集起来形成专门的碳基金,用于为具有良好CDM项目开发潜质和信用记录的企业提供CDM项目开发融资。4、碳资产证券化。企业将具有开发潜力的CDM项目这一缺乏流动性的资产卖(或抵押)给商业银行来获得流动性,银行将这些碳资产汇入资产池,再以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CERs收益)为支撑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融资,最后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
(二)加强制度建设,促进碳金融发展。
1、制定一整套稳定的碳金融发展政策。要加快制定一系列减排方案、法律和法规,完善碳金融制度,为低碳经济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区域性或行业性低碳经济计划,设定低碳经济发展目标和碳金融指标,把低碳经济的发展纳入考核体系。2、完善支持碳金融发展的财税政策。首先,应建立绿色信贷担保制度,通过财政资金担保杠杆,放大环保信贷的投放规模,支持企业从“高碳”向“低碳”经济转型。其次,设立专项基金,投资于环保企业或为环保企业提供优惠借款。再次,适时出台对低碳经济、低碳金融的财政补贴及税收减免措施。3、构建省区碳交易平台。应借鉴省内外经验,建立地区性碳交易所及碳金融交易系统,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通过碳金融发展推动现代金融服务业和低碳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