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税局近日在官网发布,从2010年8月1日起,我省居民在进行房屋转让时个人所得税“对不能提供原始凭证的,一律按3%的征收率进行定率征收。对于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前,通过福利分房取得的住房,在进行转让时,必须提供房屋原始凭证,一律不得定率征收。”
税务部门有关人士表示,此次政策调整背景是,国家税务总局此前要求房屋转让时个人所得税定率征收,征收率范围在1%-3%,由各省自定,而我省则取了3%的上限。
政策调整后 两类二手房交易仍免税
自8月1日起,我省二手房交易个税定率升至3%,但按照政策,仍对两类二手房产交易给予免税优惠。
其中,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卖房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而对于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会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