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1年12月28日经省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运行了多年的“暂住证制度”将被“居住证制度”所取代。
昨日,河北省公安厅召开专门的新闻发布会,就《规定》的实施以及公众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详尽解读。记者获悉,目前,由省公安厅监制的全省统一制式的《河北省居住证》已经设计制作完成。3月1日起,全省流动人口即可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领取居住证。此前,我省廊坊市已开始暂住证换居住证工作。
办理办法
居住登记及居住证办理规定
初次登记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
办理期限
据省公安厅治安局人口管理支队支队长吕树林介绍,只要各种证件齐全,居住证办理一律“当时可办”。
变更住址
已办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变更登记。
登记事项
居住证内页除张贴申请人照片,登记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信息外,还包括延期记录、登记事项变更记载、婚姻状况、办理社会保险情况等内容。
例外情况
同时,为适应以人为本的要求,体现便民原则,在宾馆、学校、救助站等特定场所住宿或者滞留的人员,由相关单位负责登记,即不必由流动人口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同时居住在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但对“亲属”的把握上一般应界定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收费情况
据了解,以往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需交纳5元费用。吕树林支队长介绍,现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发放、补发、换发居住证以及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办理单位不收取费用。
政策变化
“治安管理”
变“服务管理”
从《河北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到《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从“治安管理”到“服务管理”,《规定》更加注重于对流动人口的服务。在居住登记方面,《规定》规定,居住在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未满十六周岁或者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流动人口,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代为办理居住登记。在居住证发放方面,改变了多年的强制申领规定,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时,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发给居住证。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方面,《规定》没有对流动人口设定罚则,而是只对单位等设定了责令改正的纠错原则,对拒不改正的,才予以处罚。而在“暂住证制度”时期,流动人口如果不办理暂住证,将可能面临处罚。
跨乡镇流动
不算流动人口
吕树林支队长介绍,对于流动人口的定义目前尚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因此,《规定》第三条规定,流动人口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省户籍人员,以及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到本省其他县(市、区)居住的具有本省户籍的人员。但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市辖区到本市其他市辖区居住的人员除外。这一规定与之前暂住人口的定义相比,范围有所缩小,县级范围内跨乡镇流动的人员,不再按流动人口对待。
凭居住证符合条件可申请保障房
还可参加居住地民主选举,持证流动人员子女符合条件可就近入学
权益保障
流动人口不强制申领居住证
据吕树林支队长介绍,过去的暂住证是流动人口必须强制申领的证件,是流动人口的一项义务。但领取居住证是流动人口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公安机关应当在办理登记时主动颁发。
同时,居住证的发放范围指,除不满十六周岁、拟居住时间不满30日以及在宾馆、学校、救助站办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外,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均应发给居住证;而上述人员因特殊需要申请领取居住证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发给居住证。
此外,居住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延期手续。居住证遗失、损坏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流动人口享有12项权益和服务
1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接受公共就业服务;
2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3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4传染病防治和儿童免疫规划保健服务;
5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6凭居住证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以及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7凭居住证依法参加居住地的民主选举和有关公共决策、社会事务管理;
8凭居住证并按规定条件申请保障性住房;
9凭居住证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具有本省户籍的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可以按规定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10持有居住证流动人口的子女符合义务教育入学条件的,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学;
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12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居住地常住户口。
相关责任
房东或中介
应督促房客办理居住登记
据统计,我省有76%的流动人口有务工单位,有78%的流动人口居住在出租房屋和单位内部、建筑工地等用工单位宿舍。
吕树林支队长指出,《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和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责任。用人单位招用未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的流动人口的,应当督促、协助其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并自招用流动人口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招用流动人口的信息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房屋流动人口的姓名和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等基本情况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并督促、协助其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用人单位、被招用流动人口的信息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
新闻背景
我省登记在册的流动人口
近200万人
据河北省公安厅治安局人口管理支队支队长吕树林介绍,近年来,流动人口群体日益扩大,目前我省登记在册的流动人口已近200万人。在此背景下,1995年颁布,2002年修订的《河北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显然已经不能适应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流动人口数量的不断增长所提出的更高要求。经过大量工作,2011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居住证制度实行以后,我省将逐步解决流动人口在社会保障、子女就学、技能培训、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住房租购、法律援助、证照办理、民主选举等方面遇到的问题,为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流动人口在当地学习、工作、生活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