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这样既减轻了转入地未来长期的资金支付压力,又可确保转出地当期的基本养老金支付。对个人来讲,个人养老金是根据本人缴费的多少和缴费年限的长短来计算的,跟地区之间的资金转移量没有关系。因此,不会影响个人养老保险权益的累积,也不影响个人养老金的计算。
关键词4
临时账户
■对部分年龄较大的参保人员设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是怎么一回事?
答:对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跨地区流动就业的,一般来说,他们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经不可能在新参保地缴费满10年。所以,《暂行办法》规定,对这部分人员,除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之外,原则上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而在原参保地保留其关系。同时规定,可在新就业参保地为其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将临时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回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累计计算其参保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
关键词5
临界时点
■《暂行办法》规定跨省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单位缴费,为什么以1998年1月1日作为一个临界时点?
答:这是因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一个“地方先探索试点、而后全国规范统一”的过程。1997年以前,各地养老保险在探索“统账结合”模式时,个人账户规模差异较大,高的达16%,低的为3%;单位费率也高低悬殊。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文件,明确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为11%(2005年又统一为8%),同时对单位缴费比例提出了统一要求。因此,《暂行办法》规定对单位缴费从1998年1月1日起计算转移;对个人账户资金,在这一时点后计算转移全部储存额,而在这一时点前,只计算转移个人缴费部分。这样对各地转移就业人员比较公平。
关键词6
一地领取
■劳动者一生在多个地区流动就业并参保缴费,当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应当在哪里领取养老金待遇?
答:《暂行办法》按照“唯一性”原则,依次确定了相关地区的责任。即: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比如:一个河北的农民工,先后在福建、广东、浙江的城镇就业,参保缴费各5年。当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于累计缴费年限满了15年,因此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由于他在三地参保都不满10年,就由他的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而三地社保机构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河北省。但如果他在达到退休年龄前,已把户籍转到了最后参保地浙江,那么就由浙江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他两省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浙江省。
关键词7
缴费累计
■有些农民工回乡后不再返回城镇就业,他们过去在城镇参保缴费的权益如何保障?
答:对回乡后不再返城就业的农民工,《暂行办法》规定的总原则是,他们在城镇参保缴费的记录和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如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同城镇职工一样计发基本养老金;如果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也可以把城镇参保的相关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总之不让他们已有的权益受损。但鉴于新农保制度刚刚开始试点,有关农民工养老保险在城乡间的具体衔接政策,国家将另行研究制订。
关键词8
异地支付
■我已在石家庄办理退休,想在北京养老。听说这种情况不能办理转移接续手续,这是为什么?
答:《暂行办法》解决的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问题,主要是为了实现职工在工作期间、参保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权益能够连续累加计算。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领取地和领取标准都已经确定了,不再需要累加和接续了,所以也就没有必要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了。当然,为领取养老金的方便,可以通过金融系统实现养老金的异地支付,还可以采用邮寄等其他养老金发放形式来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