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采用污水源进行供热制冷有奖励……日前石家庄市政府下发《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的实施意见》。今年,石市开始大力建设新能源建筑。
政府机关带头采用太阳能
《意见》指出,新建民用建筑要把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筑设计的组成部分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12层及以下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宾馆、游泳池、公共浴室(洗浴场所)等热水消耗大户,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
对具备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条件的12层以上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国家机关和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应带头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收费可参照集中供热标准
对因技术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是否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未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既有民用建筑,鼓励产权单位或物业公司在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不影响环境景观的前提下,统一组织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时,宜统一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采用可再生能源系统集中供热的建筑取暖收费标准,可参照城市集中供热收费标准执行。
每个项目最高可奖150万元
《意见》规定,从今年起,在石市规划区范围内,对已经竣工、运行一年后经评审通过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石市将给予“以奖代补”形式的奖励。
《意见》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在石市规划区范围内,采用太阳能光热、光电技术的项目,给予总投资额30%的奖励;采用土壤源、污水源、工业余热进行供热制冷的项目,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奖励;采用地表水源和其他可再生能源供热制冷的项目,给予每平方米35元的奖励。
据悉,每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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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擅自“增量”将不供水、供电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今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对于实施违法建设行为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纠正违法行为的,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等部门不再审批其新的建设项目。
《办法》要求,对于擅自增加面积的建设工程,将不供水、供电;占用教育用地将责令其停止建设。《办法》还规定,擅自增加建筑面积的,最高将按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8%~10%处以罚款(不可分割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