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河北省正式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以求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等群体住房困难。
随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快速推进,河北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已经做到应保尽保,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正在逐步得到解决,但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以及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被称为“夹心层”群体的住房问题逐渐凸显。
此次发布的公共租赁住房新政,意味着保障性住房将惠及城市“夹心层”。
怎样建——建设范围扩展到县城;建设面积严控在60平米以下
■常住人口20万人以上县城重点建
从今年开始,河北全面启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对此,《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提出,重点在各设区城市、县级市和县城常住人口20万人以上的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其他县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具有覆盖人群较宽、配套设施完善、租赁关系稳定、使用效率高等优点,能够适应“夹心层”群体住房需求,是解决他们住房困难的有效途径。
据了解,河北确定今年开工建设2000套(间)公共租赁住房,并把建房指标分配给了各设区市。截至8月底,各市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已经开工11个,开工建设2005套,占责任目标套数的100.3%。
河北公共租赁房保障规划(2010-2012)还提出,到2012年至少要新筹集3.5万套(间)公共租赁房。此外,环北京地区要围绕服务人才、吸引人才建设2万套公共租赁房。通过发展公共租赁房,力争到“十二五”期末,使我省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业界认为,随着人口流动性增强,城市化加快发展,将公共租赁房建设范围扩展到县城层面,不但可以解决县域经济发展所需人力资源,还可以进一步通过人口聚集促进小城镇发展。
■一套公租房最多60平方米
“公共租赁住房仍属于‘保基本’的范围,面积不宜过大,造价不宜过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保证工程质量。
为此,《实施意见(试行)》提出,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各地要综合考虑使用功能、居住人口等要素,合理确定套型比例以及具体保障标准。
■公租房建设以配建为主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主要通过政府投资建设、引进社会资金建设、企业自建、政府和企业收购或长期租赁闲置的存量住房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配套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以配建为主。
而对于资金筹集,我省提出可以参照廉租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渠道,省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各地给予资金支持。
同时,各市、县(市)政府要统筹考虑各类资金,其保障资金筹措渠道主要包括:市、县(市)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和地方债券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省级财政安排的以奖代补资金、中央补助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的3%、其他资金(包括社会捐赠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公租房位置要方便居民
考虑到部分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由于位置比较偏远带来的交通不便、基础设施不完善等弊端,我省提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捷、公共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并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实施意见(试行)》还明确提出,鼓励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城中村改造以及其他保障性住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具体办法由市、县(市)政府制定。
怎么租——外来务工人员也可享受政策;家庭、单身租房都要符合四项基本条件
■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者被纳入供应范围
据统计,今年我省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力将达到81万人,其中高校毕业生逐年增加,今年为32.5万人。这些人才和劳动力给城市带来经济效益,为城市发展做出了贡献,也需要城市为他们提供必需的住房、教育、医疗等基本条件,让他们进得来、留得住、住得稳、能创业。
《实施意见(试行)》提出,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要逐步覆盖到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
开发区、各类园区属于用工单位和企业职工比较集中的地方,如廊坊市龙河工业园区内,仅富士康精密电子(廊坊)有限公司目前在职员工就达到了3.6万人。
基于此,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我省鼓励开发区、各类园区以及其他投资主体建设一批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内就业人员出租。用工量较大的企业也应积极自建公共租赁住房。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用于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职工租住。
■城市家庭租房要有当地户口
河北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准入管理。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要同时具备4个基本条件:
一是要有申请地城镇常住户口;二是在申请地没有住房,或者是有住房,但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并且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三是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相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是各地根据本地情况确定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其收入要低于当地确定的标准;四是申请时还要没有享受过廉租房实物配租和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由各地制定。同时,相应的申请条件应该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
■单身也能租一套
与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相比,公共租赁住房对申请人并不限定结婚条件,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是单身。不过,无论单身还是家庭,都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每年,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都会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进行复核。
根据实施意见的安排,我省对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配租和准入管理制度,通过科学合理制定申请、审核、公示、核准登记、轮候、配租等环节的工作程序,严把“入口关”。
“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已于近期投入使用,河北省将依托该系统,对公共租赁住房加强动态管理。”省住建厅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年初,我省各地对城市低收入群体、各类棚户区居民进行了调查,截至目前,共采集全省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各类棚户区居民家庭信息52.9万户,项目信息1316条,保障性房源3119套,住房保障业务经办信息13万条。
根据采集的信息,该系统包含了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房源基本情况、被保障家庭申请审核和信用档案记录情况等。
如何管——租金每年由政府调整;租期申请后可续租
■租金政府定,一年一调整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按照明显低于当地市场租金一定比例的标准,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同时,要根据供应对象住房支付能力的差异性,分类制定租金标准。”《实施意见(试行)》如是规定。
“各地房价水平、市场租赁住房供需情况以及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差别比较大,因此,我省只是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要明显低于当地市场租金,各地政府要统筹考虑当地住房市场的租金水平、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维修管理成本及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省住建厅有关负责人解释说。
据介绍,由于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不同,由政府投资筹集或组织筹集、面向全社会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实施机构,经过申请、审核、公示等程序,实行公开配租。
《实施意见(试行)》明确对于企业投资建设、面向本单位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向符合条件的职工配租;剩余房源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实施机构,调剂安置本地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租住。
“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房补贴,但是保障面积不能超过廉租房的保障标准,补贴标准参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进行核定。”该负责人说。
对于租金收入的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提出,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骗租者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据了解,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时,双方要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担保责任及处罚措施。而对于租房期限,实施意见提到,公共租赁住房租期一般为2-5年,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要退出住房。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为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实施意见(试行)》还提出,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产生的费用,由其本人支付,如果承租人拒不缴纳租金和支付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也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而如果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出租人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有关条款提前终止合同。
据介绍,公共租赁住房只限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限内居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由于公共租赁住房有简单的装修,“拎包即可入住”,所以承租人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及内部结构,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从事违法活动。
承租人如果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收入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要退出住房。
和我省廉租房的政策一致,各地住房保障部门将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进行年度复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要退出住房。拒不退出的,产权单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被责令退出或应当退出,而不退出的,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处理。其违约或拒不退出行为也将作为不良记录载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同样,为防止骗租,我省公共租赁住房将建立诚信档案。经调查核实后有骗租行为的,即取消其申请资格,解除租赁合同,责令其立即退还所租住房并补缴租金。其骗租行为将作为不良记录也将被载入上述管理系统,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河北日报记者段丽茜 赵建 通讯员马杰)
[新闻分析]
公租房,能否成为社会投资热点
我省《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筹集渠道包括引进社会资金建设、企业自建等;鼓励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城中村改造以及其他保障性住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据了解,在廉租房筹集中,虽然我省也提出“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但是我省部分地区的房产开发商建设廉租房的积极性并不高,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他们有没有积极性?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在保证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我省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加上每年的新就业职工和部分外来务工人员,将是一个比较庞大的群体,仅仅依靠政府投资难以覆盖所有家庭,所以我省提出成立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公司,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坚持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样化,鼓励、吸引社会资金和企业资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河北提出了多项优惠政策。
保证土地供应,各地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市、县(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的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实行税费优惠政策。各地将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实行收费减免及税收优惠政策。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金融机构要及时发放项目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形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
“对于企业来说,通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在解决其职工住房问题的同时,还能享受诸多的优惠政策;同时,由于公共租赁住房有稳定的租金来源,对社会资金也会产生相当大的吸引力。”这位负责人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