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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楼盘爆发"身份之争" 经适房摇身变商品房?

来源:燕赵都市网 编辑:陈琦 2010年09月28日 08:24:07 打印

  近日goodfeel,记者接到河北省邢台市花园南小区160多名居民联合署名的投诉:河北天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4年骗取邢台市安居工程——市公安交警支队经济适用房项目,擅自改变批文土地性质,将经济适用房运作、建成商品房出售。

  虽已入住多年至今不能办理房产证。给他们的工作、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为此,他们多次到邢台市有关部门上访未果。

  “合作开发”交警队牟利480万

  2010年5月12日,记者来到位于邢台市桥西区公园东街的花园南小区实地调查采访。花园小区分南北两个区 其中南小区属于花园小区的二期工程,建楼4栋,住户169户。住房面积最小110㎡,一般为130-170㎡,其中一号楼有三个单元,全部为200多平米的跃层。一号楼和二号楼的西部紧邻公园东街,两楼之间底层由十几间经营门市相连,一号楼、三号楼底层、均建有车库。物业楼位于两个小区中间,下面分南北方向各建有十几个车库,小区内豪华车穿梭往来。

  一位大爷告诉记者,小区居民由公务员、个体老板、外地来邢台经商人员组成。有少部分邢台市居民,但没有一户符合《邢台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当中规定的条件。这里是原邢台市第一看守所所在地,共有17亩土地。2002年划拨给了邢台市交警支队用于集资盖房。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

  第32条明文规定:“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搜狐网,不得有利润。

  既然是交警支队的集资盖房,又是如何变身商品房,如何向社会公开销售呢?

  业主们向记者提供了一份甲方为邢台市交警支队,乙方为河北天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日期为2002年4月2日的《合同书》。第二项“合作方式”显示:“甲方以现有土地,乙方以资金及负责开发建设作为合作方式,项目前期及开发过程中,施工后各种手续均以甲方名义办理。”合同约定,“天厦公司负责“对该项目进行开发、建设销售及财务开支,日常管理等……”合同第四条利润分配当中写明:“经甲乙双方协商该开发项目交警支队分得该地利润480万元,其余归天厦公司所有”。

  据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天厦房地产开发的花园小区许多手续都是后补的。之前,在各种手续均没有的情况下,通过市领导批示,暗箱操作,邢台市交警支队无偿拿到该地块的开发权后,转手倒卖给河北天厦房地产公司从中牟利480万元。

  “交警队、天厦公司都赚了盆满钵溢,却害苦了160余户买房人”,业主们无奈的告诉记者。

  手续不全即公开售楼

  业主李子兴(化名)是一名退休的公务员,他向记者提供了一份《河北天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内部认购协议》显示:“乙方(李子兴)自愿认购甲方(天厦房地产)坐落于桥西区公园东街搜狗,花园小区2号楼2单元***号房,该商品房协议约定建筑面积共131.84㎡,……开盘价1680元/㎡,现内部认购价1520元/㎡。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06年5月31日。该协议特别注明:“本协议是在甲方手续不全的条件下,仅为内部认购交款的依据,待甲方手续齐全后补签正式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是2004年4月12日。

  在交房时,天厦公司强迫将预售合同收回,换成制式商品购房合同,并在合同中增加了“出卖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否则不给房钥匙。李子兴气愤地说。

  私企老板刘世龙(化名)向记者提供了他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显示,出卖人:河北天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企合冀邢字000002号,法人代表刘晓瑞”。合同第一条写明:“出卖人以划拨方式取得位于公园东街,【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为“邢市国用(2004)字第X-62号。该地块土地面积11115㎡,规划用途为住宅,土地使用年限自2004年3月26日至2007年3月25日。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为花园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规建2004/015”,施工许可证号为空白。合同第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在2006年5月31日前”,将 “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的房子交付买受人使用。

  商品房为何使用年限为三年?天厦公司给出的解释是:“当时属于临时土地证”。

  花园小区业主张世平(化名)是外地农民焦点装修家居网,近几年在邢台做生意赚了一些钱,除了花费23万多元购买了一套住房外,又于2006年6月份投资68000元买了一个面积22.64㎡的车库。他说: 2004年3月24日,天厦公司在《牛城晚报》刊登“天厦公司花园小区商品房销售”的广告.我就是看了广告后才决定购买的房子。

  此时花园小区并未开工。严重违背“未取得由物价部门核发的《邢台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批准书》、未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许可证,不得进行广告宣传和营销业务”的规定

  “种种证据表明,这个住宅区开发建设和销售完全是按照商品房模式进行的。我们买的也是商品房,这是铁的事实谁也改变不了”。张世平说。

  天厦公司:花园小区为经济适用房

  针对业主反映的情况,2010年5月13日上午,记者来到位于邢台市天厦嘉园小区的天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地核实采访,公司副总经理程建萍女士听说记者的来意后,情绪非常激动:“你们记者管这事干嘛?这些闹事的人都是刁民,你们不要管这些事”。

  经记者耐心解释,程建萍表述了如下意见:

  一,花园小区土地、规划、建设手续都是齐全的。

  二,我们的房子是有200多㎡的,也有100㎡的。

  三,花园小区土地是“划拨”方式取得www.focus.cn,就说明是经济适用房;

  她进一步说:邢台市到目前为止所有的经适房都采用的是商品房的销售合同;当时市里领导就是这样批得。当记者要求其出示相关手续时,她以业主手里都有,拒绝了记者的要求。

  在业主们提供的材料中,记者见到了天厦公司于2009年10月13日给邢台市市政府的《情况反映》,坚称花园小区工程“属于市发改委计划安排的经济适用房”,并提供了如下文件的复印件:

  1、邢发改【2004】285号文件,《关于下达邢台市固定资产投资第五批计划的通知》,天厦公司花园小区项目名列其中,签发单位及日期:邢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年6月21日。

  2、邢台市政府颁发的临时土地证复印件,(应为《建设用地批准书》记者注)土地使用时间为2004年3月26日至2007年3月25日;

  3、邢台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日期是2004年7月12日;

  4、邢台市建设局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准日期是2004年10月10日。

  没有物价部门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批准书》、房管部门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许可

  政府部门:花园小区违规的地方太多

  当日下午,记者来到邢台市房管局进行采访核实相关情况校友录,一位张姓负责人表示:花园小区违规的地方太多,涉及的政府部门也很多,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此事太敏感,他不便多说。业主们多次到市委市政府信访,邢台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也对此有过指示,曾召集规划,国土、物价、房管局、开发商等多部门协调此事。

  记者在邢台市信访局了解到,业主们要求:

  “市委市政府尊重事实,按照有关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天厦房地产公司的违法行为严肃处理,收回非法所得,补交土地出让金,

  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尽快责成有关部门给业主们办理《商品房房产证》,使业主权益不受侵害。” 天厦公司主张业主走法律程序,业主以“天厦在邢台背景太深,打不起官司”为由拒绝。

  天厦公司鼓动业主作假办理经适房手续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规定: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

  花园小区业主说:2004年,经邢台市物价部门核实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仅为900多元/㎡,而花园小区的售价高出经适房600多元/㎡,均价达1580元/㎡,比该地块相邻的佳佳园商品房还要高出100元/㎡。

  由于双方拒绝调解焦点房地产网,“市政府有关领导要求物价局重新核定价格,按经济适用房办理房产证。”信访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说。

  但是,由于花园小区手续不全,存在篡改规划,建有大量的门市、车库对外出租,物业楼没有经过规划部门验收,且没有土地使用证、住房面积严重超标,销售对象不符合邢台市经济适用房申领条件等诸多原因,这让当时负责办理此事的邢台市物价局犯了难。

  记者辗转取得了一分邢台市物价局打给邢台市政府的一份报告——《关于天厦花园二期经济适用房需协调解决的几个问题》当中指出:

  1、没有该小区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的证明文件;

  2、规划建筑中住宅、商业和共建面积底数是多少?

  3、土地总面积中划拨、出让面积各是多少?

  4、现建成建筑测量面积中住宅、商业和公建面积是多少?

  5、没有拆迁补偿费,房屋买卖协议的评估报告;

  6、没有工程款变更的有效证明?

  “这些问题不解决,房价的成本不能测算”,邢台市物价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副局长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4号楼业主张先生告知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天厦公司曾与2009年9月1日,张贴通知,鼓动业主造假,让业主开具“现有房属性为租住、自有房人均不超过15平米”、填写《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购房申请表chinaren,并让业主承诺自己负全部法律责任,对此引起业主的强烈不满。

  “我们不会弄虚作假,我们不会欺骗政府”。业主们纷纷表示。

  专家:属于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北京市房地产协会学术委员蔡金水指出:1998年房改之后,很多地方的经济适用房或多或少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除了分配对象违规外,这些所谓的“经济适用房”的户型面积,也大大超过国家文件中“60平方米左右”的规定。这些项目从供地、建设、户型设计, 到定价、分配、退出等,几乎所有环节,可以说属全方位违规违法。邢台花园南小区是一起典型的“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之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房地产开发”的事件。就是这样一些住宅项目,却被某些地方政府堂而皇之地经过领导班子决策、讨论、通过。

  从本案来看,2002年交警队就与开发商签订了联合开发合同,2004年开始办理各种手续,很显然,该工程是在没有举行招投标、没有规划许可证,没有建设用地许可证、没有价格批准书的情况下,就在媒体发布广告,接受内部认购,公开对社会销售。“如果我是这个房子的购买者,我也会要求其办理《商品房房产证》”,蔡金水表示,“业主的要求合情、合理、合法”。

  针对“划拨土地”就是经适房的说法蔡金水进行了批驳: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天龙八部,比如建学校,政府公用设施、军事设施等土地都可以采取划拨的形式,《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当中对什么是经济适用住房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划拨土地不是确定是否属于经适房的唯一标准。

  蔡金水反对通过作假,办理经济适房房产证的做法。他说: “违规办理了所谓的经济适用房房产证,将带来后患无穷。更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梦富指出:“既然广告宣传的是商品房,合同签订的也是商品房,双方就该按合同办事,开发商现在是想逃避责任,涉嫌欺诈,执法部门应予以纠正”。

  “通过这件事,暴露出这其中的关键问题,还是政令不通、监管不严、查处不力。职能部门涉嫌渎职”。 李梦富最后说。

  该如何解决问题?两位专家认为:“政府要为过去的过错买单,交警队作为政府的一个部门,轻松赚了480万元,估计当时这17亩土地应该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也不会这么高;开发商补交土地出让金,是最佳的选择,如果开发商认为自己不能承受,可以申请由政府负责减免,而不能由业主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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